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職務侵佔罪(《刑法》第271條),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爲。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 有,數額在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爲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本罪與貪污罪的界限

1.主體要件不同,本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貪污罪的主體則只限於國家工作人員,其中包括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包括受國有公司、國有企業委派或者聘請,作爲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代表,在中外合資、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等非國有單位中,行使管理職權,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

2.犯罪行爲不同,本罪是利用職務的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的行爲。而貪污罪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盜竊、騙取公共財物的行爲。

3.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必須是自己職權範圍內或者是工作範圍內經營的本單位的財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財物,也可能是私有財物。而貪污罪則只能是公共財物。

4.情節要件的要求不同。本罪的構成必須是侵佔公司、企業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爲,數額較小的不構成犯罪。但法律對貪污罪沒有規定數額的限制。當然如果犯罪數額較小,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貪污行爲不應認爲是犯罪。

挪用資金罪,根據我國《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爲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 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這兩種犯罪有以下幾點明顯的區別:

挪用資金罪

(一)侵犯的客體和對象不同。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使用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所有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既包貨幣形態的資金和有價證券等,也包括實物形態的公司財產,如物資、設備等。

(二)在客觀表現不同。挪用資金罪表現爲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爲;職務侵佔罪表現爲,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爲。挪用資金罪的行爲方式是挪用,即未經合法批准或許可而擅自挪歸自己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職務侵佔罪的行爲方式是侵佔,即行爲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竊取、侵吞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法佔有本單位財物。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並不要求“數額較大”即可構成犯罪;職務侵佔罪只有侵佔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才能構成。

(三)在主觀上不同。挪用資金罪行爲人的目的在於非法取得本單位資金的使用權,但並不企圖永久非法佔有,而是準備用後歸還;職務侵佔罪的行爲人的目的在於非法取得本單位財物的所有權,而並非暫時使用。

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較大不退還的,這裏所說的不退還,是指在挪用本單位資金案發後,人民檢察院起訴前不退還。一般認爲,在實際生活中,挪用本單位資金不退還的,分爲兩種情況:一種是主觀上想退還,但客觀上無能力退還,另一種是客觀上雖有能力退還,但主觀上已發生變化,先前的挪用本單位資金的故意已經轉化爲侵佔該資金的故意。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行爲人在挪用本單位資金後,確屬犯罪故意發生轉變,不再想退還,而是企圖永久非法佔爲己有,在客觀上有能力退還而不退還的,因爲屬於刑法中的轉化犯,仍應根據處理轉化犯的原則,直接以職務侵佔罪定罪處罰。罪(《刑法》第271條),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爲。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 有,數額在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二)本罪與貪污罪的界限

1.主體要件不同,本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貪污罪的主體則只限於國家工作人員,其中包括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包括受國有公司、國有企業委派或者聘請,作爲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代表,在中外合資、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等非國有單位中,行使管理職權,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

2.犯罪行爲不同,本罪是利用職務的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的行爲。而貪污罪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盜竊、騙取公共財物的行爲。

3.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必須是自己職權範圍內或者是工作範圍內經營的本單位的財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財物,也可能是私有財物。而貪污罪則只能是公共財物。

4.情節要件的要求不同。本罪的構成必須是侵佔公司、企業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爲,數額較小的不構成犯罪。但法律對貪污罪沒有規定數額的限制。當然如果犯罪數額較小,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貪污行爲不應認爲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