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佔罪的犯罪對象是什麼

職務侵佔罪的犯罪對象是什麼

大部分的犯罪都是有明確的犯罪對象的,而這個犯罪對象背後的法益,又恰恰是《刑法》所保護的對象。但對於不同的犯罪來講,侵犯的對象都是不同的,今天我們具體來了解一下職務侵佔罪的犯罪對象是誰,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職務侵佔罪犯罪對象的法律屬性

本罪犯罪對象的法律屬性主要是指被侵佔財物的所有權屬性。目前司法實踐中對此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爲,“本單位財物”僅指本單位具有所有權的財物;另一種觀點認爲,“本單位財物”還應包括由本單位實際控制或管理使用的他人所有財物。

從法條詞義理解,其中“本單位財物”的所有權屬性並沒有予以明確。筆者以爲,第二種觀點是正確的。“本單位財物”不僅包括本單位所有的財物,還應包括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由本單位臨時管理、使用或運輸的他人財物。因爲從民法角度考察,如果單位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侵佔了這些財產,行爲人所在單位就應對財產所有人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其實質仍是侵犯了本單位的財產所有權。因此,對本單位管理、使用或運輸中的他人財物仍屬“本單位財物”的理解,符合立法原意,也滿足懲治犯罪的現實需要。

二、職務侵佔罪犯罪對象的自然屬性

從財物的自然屬性看,本罪的犯罪對象可包括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其中,有形財產是指佔有一定空間,爲人的感官所能感覺到的財產。有形財產可分爲動產和不動產,其中動產作爲職務侵佔罪的犯罪對象,刑法理論中沒有分歧;但不動產能否成爲犯罪對象,傳統的觀點一般持否定態度,其主要原因是“財物”一詞含義模糊且具有明顯的動產色彩,但不動產作爲職務侵佔犯罪的對象,在司法實務中已是不爭之客觀事實。如行爲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所在單位房產等案件時有發生,這就足以說明職務侵佔對象包括不動產,如果僅僅限於動產,就難以懲處此種類型的職務侵佔犯罪行爲。

其次,職務侵佔罪的對象還包括無形財產。無形財產是指不具有自然形態,但能爲人們提供某種權利並帶來收益的財產,如電力、熱能、煤氣、天然氣等。雖然無形財產缺少一般財物的外在特徵,我國刑法亦未將無形財產明確納入職務侵佔罪犯罪對象之列,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盜竊的公私財物,包括電力、煤氣、天然氣等。”可見,刑法司法解釋已將無形財產作爲盜竊罪的犯罪對象,而職務侵佔罪與盜竊罪的犯罪對象都是指財物。因此,無形財產也應成爲職務侵佔罪的犯罪對象。但作爲知識產權的無形財產,如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和商業祕密等,其具有有形的載體,不僅不同於有形財產,也與電力、熱能、煤氣、天然氣等無形物有區別。筆者以爲,基於知識產權的特殊性,知識產權不宜作爲職務侵佔罪的犯罪對象,若行爲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知識產權非法佔爲己有的,應按照具體情形以侵犯知識產權罪的刑法規定定罪量刑。

看完上述內容後,相信大家已經知道對於職務侵佔罪來講,法律規定的其侵犯對象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財物,同時法律也要求了此罪的犯罪對象爲特殊主體。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問題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