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佔罪誰管的問題有什麼法律規定?

職務侵佔罪誰管的問題有什麼法律規定?


隨着法律規定的不斷完善和發展,對於公職人員的職務規範也是有了越來越詳細的規定,在一個團體中,每一個人都有自己的職務和自己的職責,必須要守本分要遵守規則遵守規章制度,嚴格把自己分內的事情做好處理好,一旦有違法亂紀現象會受到制裁,那麼職務侵佔罪誰管的問題有什麼法律規定呢,下面就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


一、什麼是職務侵佔罪

職務侵佔罪誰管的問題是很明確的,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職務侵佔罪的主體並不是國家安機關工作人員。職務侵佔罪指刑法第4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特殊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包括刑法第三章183條第1款規定的保險公司人員犯罪;關於刑事訴訟六部委規定刑法第三章規定的犯罪由公安機關偵查,刑事訴訟法第18條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裏指檢察院直接偵查或法院直接受理的除外,顯然職務侵佔罪不在除外管轄之列。

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所謂“動產”,不僅指已在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佔有、管理之下的錢財(包括人民幣、外幣、有價證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單位有權佔有而未佔有的財物,如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擁有的債權。就財物的形態而言,犯罪對象包括有形物和無形物,如廠房、電力、煤氣、天然氣、工業產權,等等。

二、職務侵佔罪誰管的法律規定

首先,在刑法條文中有規定,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爲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八十三條 第一款 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對於職務侵犯不僅僅是要靠法律的規定來使得職務人員在法律規定之下最受規則,而且每一位公職人員也應該在道德的範圍內不斷規範自己的行爲,以至於使得自己能夠在法規和道德的範圍內都符合要求,做一個對工作盡力,對傳統美德盡力的好職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