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佔犯罪挪用資金罪判幾年

一、職務侵佔犯罪挪用資金罪判幾年

職務侵佔犯罪挪用資金罪判幾年

1、挪用資金罪的量刑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犯有挪用資金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8號),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挪用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款物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以挪用資金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2、職務侵佔罪的量刑

1、侵佔公司、企業財物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侵佔公司、企業財物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2、構成職務侵佔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職務侵佔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二、挪用資金罪與職務侵佔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體和對象不同。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使用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僅指錢;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所有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既包括錢,也包括物。

2.客觀表現不同。挪用資金罪的行爲方式是挪用,即未經合法批准或許可而擅自挪歸自己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職務侵佔罪的行爲方式是侵佔,即行爲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本單位財物。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並不要求“數額較大”即可構成犯罪;職務侵佔罪只有侵佔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才能構成。

3.主觀方面不同。挪用資金罪行爲人的目的在於非法取得本單位資金的使用權,但並不企圖永久非法佔有,而是準備用後歸還;職務侵佔罪的行爲人的目的在於將本單位財物非法據爲己有,而並非暫時使用。

我國《刑法》第271條與第272條中,分別對職務侵佔罪與挪用資金罪的量刑標準做出了規定。但是在實際判刑處罰的時候,要區分具體的犯罪情節或者侵佔、挪用的財物數額。相比之下,對挪用資金罪的處罰要輕一些,最高只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但如果是職務侵佔罪的話,最高可以對犯罪分子判處15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