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刑事責任判幾年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具體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後、吸食毒器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爲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於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刑事責任判幾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