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此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是否判附加刑是由法官根據案件的情節、主觀情況以及社會危害性具體情況來裁量的。我國刑法規定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三種。只要是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無期徒刑一律剝奪政治權利;罰金一般適用財產型犯罪;沒收財產一般適用犯罪嫌疑人的個人財產。《刑法》第三十四條 附加刑的種類如下:(一)罰金;(二)剝奪政治權利;(三)沒收財產。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