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看望

第一、到看守所中探望被羈押的親友,也屬於探監的一種。
第二、到不同的地方探監,要求是各不相同的。
一般情況下應該出示以下證件:1.身份證件(包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口本、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兵證等),2.當地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現在的普遍做法是,不需要第2種證明。
第三、不是每個人都有權探視的,一般來說是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而且只有規定的探監日,才能探監。你可以查一下電話號碼,問一下探視時間,和他的直系親屬一起去。
第四、看守所裏的未決犯是不容許探監的,除了可以會見律師,不容許接見任何人。
探視時,可以攜帶必要的生活用品、衣服、食品(需拘留所民警檢查同意),其他東西不得送至被處罰人。也可以透過傳達室給他存些錢,裏面可以買東西改善生活的。

拘留所看望

法律依據:《治安拘留所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治安拘留所依法保護被拘留人的通信自由。被拘留人寄出和收到的信件不檢查、不扣押。
被拘留人的近親屬的單位負責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憑身份證可以到治安拘留所會見被拘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