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是法制社會,在哪裏都禁止打人。在拘留期間,警察打人會受到行政處分,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在押人員相互打架的,會被訓誡,嚴重的會加械具。法律規定:《拘留所條例》第二十三條被拘留人有下列違法行爲之一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使用警械:(一)鬨鬧、打架鬥毆的;(二)毆打、欺侮他人的;(三)故意損毀拘留所財物或者他人財物的;(四)預謀或者實施逃跑的;(五)嚴重違反管理的其他行爲。拘留所人民警察對被拘留人使用警械應當經拘留所所長批准,並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