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前科可不可以判緩刑

1、有前科但不構成累犯的人,可以適用緩刑。2、前科指接受過刑事處罰的事實。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爲一般累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任何時候再犯這三類犯罪的,是特殊累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有前科可不可以判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