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應怎麼處罰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法律責任時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爲主、懲罰爲輔的原則,是我國司法審判活動中一貫堅持的方針和原則,是適合我國國情,適宜於懲罰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實際需要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應怎麼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