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不足拘留後怎麼判

拘留以後,一般是在三天、七天、或者一個月報請檢察院批准逮捕。檢察院在審覈後會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決定。如果檢察院認爲證據還不夠充足,可能做出不予批准逮捕額決定,那麼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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