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前,剩餘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爲執行刑罰。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執行刑罰。法律依據:《看守所留所執行刑罰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前,剩餘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爲執行刑罰。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執行刑罰。第55條規定: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日,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請,管教民警簽署意見,經看守所所長審覈後,報所屬公安機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