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人或者聾啞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如何處理

第十四條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釋解]本條是關於盲人或者聾啞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法律責任的規定。本條規定共有以下兩層涵義:一是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負法律責任。又聾又啞的人,簡稱聾啞人,是指喪失聽覺能力和口頭語言能力的人。因爲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雖然其生理有嚴重缺陷,但並未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的能力,不同於無法律責任能力人,實踐中也曾發生過有的又聾又啞的人非法製造槍支的治安案件。二是對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因爲這類人具有聾啞或者雙目失明的生理缺陷,接受教育,瞭解事物,都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影響,其辨認事物的能力和控制行爲的能力一般均低於正常人,對其處罰—般也應輕於正常人。需要指出的是,這裏規定的是“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而不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盲人或者聾啞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