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監視居住由誰執行

異地監視居住由住所地所屬縣級公安機關執行。在執行期間,犯罪嫌疑人有正當理由需要離開住處或者指定居所的,負責執行的派出所應當及時報告所屬縣級公安機關,由該縣級公安機關征得決定監視居住的人民檢察院同意後予以批准。負責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覈實被監視居住人的身份和住處或者居所,報告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後,通知被監視居住人住處或者居所地的派出所執行。

異地監視居住由誰執行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五條

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辯護人,適用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