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在被判刑之後如果法院發現罪犯符合緩刑的條件的,是可以判處緩刑的。以下幾種情況可以宣告緩刑:1、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並且年齡不滿18歲的、懷孕的以及年滿75歲的;2、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但犯的罪比較小的;3、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在此期間有懺悔的;4、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再宣告緩刑對社會不會造成危險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