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1000萬判多少年

非法吸收公衆存款1000多萬,已經屬於情節嚴重,應當判處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且還應當判處罰金。根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取締活動辦法的規定,非法吸收1000多萬已經屬於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
(一)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
(二)未經依法批准,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
(三)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
(四)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前款所稱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所稱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以吸收公衆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衆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非法吸收1000萬判多少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