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有諒解書能判多久

刑事諒解書是從輕處罰的條件,具體量刑根據犯罪事實和造成的社會危害性,由人民法院審理確定。
累犯分爲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兩種。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特別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又犯該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累犯不可緩刑不可假釋,但是可以減刑,減刑的條件是:
(1)犯罪人在刑法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
(2)“確有悔改表現”是指:認罪服法;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積極參加勞動,完成生產任務。
(3)應當減刑的條件是有重大立功表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
【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六條
【特別累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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