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搖撞騙罪如何量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的規定,招搖撞騙罪,是指爲謀取非法利益,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的行爲。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具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的行爲。
1、行爲人必須具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者職稱的行爲。
2、行爲人必須具有招搖撞騙的行爲,即行爲人要以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或職稱,招搖炫耀,利用人民羣衆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信任,實施了騙取非法利益的行爲。
招搖撞騙罪的量刑爲:犯本罪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情節嚴重的”,一般是指以下幾種情況:
多次進行招搖撞騙的;
招搖撞騙所得非法利益巨大的;
造成被騙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或惡劣政治影響的等等。

招搖撞騙罪如何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