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怎樣處罰

(1)主犯,主要指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他的刑事責任又分兩種情形:
一是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二是對其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2)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輔助作用。
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從犯的刑事責任是同主犯應負的刑事責任相比較而言,比主犯應受到的刑罰處罰要輕。但也不是說,所有的從犯實際受到的處罰一定比主犯輕。

共同犯罪怎樣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六條

 【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爲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爲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