驅逐遣送限期出境是什麼意思

驅逐出境既是刑罰的種類之一,也是行政處罰的種類之一。限期出境是行政處罰的種類之一。
遣送出境屬於行政強制措施。驅逐出境只適用於不具有中國國籍的,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外國公民和無國籍公民。限期出境是指給被處罰人一個明確的出境最後期限,限其在規定的最後期限到來之前離開,並不對違法行爲人採取強制措施;而驅逐出境則可以對當事人採取強制帶離等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
第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根據實際需要可以設定遣返場所。
依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對外國人實施拘留審查的,應當在24小時內將被拘留審查的外國人送到拘留所或者遣返場所。
由於天氣、當事人健康狀況等原因無法立即執行遣送出境、驅逐出境的,應當憑相關法律文書將外國人羈押在拘留所或者遣返場所。
第三十三條 外國人被決定限期出境的,作出決定的機關應當在註銷或者收繳其原出境入境證件後,爲其補辦停留手續並限定出境的期限。限定出境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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