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剝奪政治權利”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附加刑。是人民法院根據刑法的規定,剝奪犯罪人作爲國家公民依法享有的參與國家管理和從事政治活動的權利。犯罪分子的政治權利被剝奪後,其還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不服判決的上訴、申訴權利。如果有發明,可以委託他人代爲申請國家專利,也可委託他人有償轉讓,以實現其財產利益。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五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爲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