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裏服刑一般多久開始減刑

減刑是以受刑人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爲前提的。

監獄裏服刑一般多久開始減刑

爲了考察受刑人是否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必須經過一定的服刑期限加以考驗和觀察。

同時,受刑人的悔改或者立功也有一個提高思想認識表現在具體行動上的過程。

因此,不可能服刑以後馬上減刑,而應當有一個減刑的起始時間。

減刑的起始時間應當根據不同的刑種和刑期加以確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 【減刑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爲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爲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