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處緩刑後發現有漏罪如何處理

判處緩刑後發現有漏罪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數罪併罰)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刑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

判處緩刑後發現有漏罪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