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審判後還可以刑事訴訟嗎

在自訴案件中,有一類特殊情形,即公訴轉自訴案件。在公訴過程中,檢察機關有四種情形不起訴: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證據不足不起訴、附條件不起訴。一般情況對於第三種證據不足不起訴的情形,轉化爲自訴案件時,即使民事訴訟審判後,當檢察院發現有新的證據,符合起訴條件,可以重新提起公訴。如果沒有在公訴時提出附帶民事訴訟,可以單獨提起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因此,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每一個犯罪份子都不要抱有任何僥倖心理。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四百零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於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一)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二)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三)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四)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懷疑的;
(五)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不符合邏輯和經驗法則,得出的結論明顯不符合常理的。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四百零五條
人民檢察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決定不起訴的,在發現新的證據,符合起訴條件時,可以提起公訴。

民事訴訟審判後還可以刑事訴訟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