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證據不足檢查院怎麼辦

人民檢察院公訴科審查案件後,對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期限爲一個月,一個月後公安機關再次將案件送到檢察院審查,對於依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檢察院可以作存疑不起訴處理,也可以第二次退回補充偵查。經過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依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達到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存疑不起訴處理。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補充偵查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爲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爲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一百七十八條不起訴決定的宣佈
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佈,並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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