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的條件是什麼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監視居住的條件是什麼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不予逮捕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對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證據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4)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

(5)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

(6)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偵查羈押、審查起訴期限內結案,需要繼續偵查或者審查起訴的;

(7)持有效護照和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是否採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法院或檢察院決定。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偵查貪污賄賂犯罪案件工作細則(試行)》 第二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貪污、賄賂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陬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一)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可能免予起訴或者免除刑罰的;
  (三)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方法,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
  (五)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
  (六)拘留、逮捕以後需要改變強制措施的;
  (七)持有有效護照和有效出入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