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拘留的最長時限爲37天,如果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發現證據不足,一般在拘留期限內就會依法變更強制措施,但不排除案件在偵查、審查起訴以及審判階段後纔會變更強制措施的情況,建議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來綜合分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