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後駕駛者的駕駛證怎麼處理

出毒後駕駛的駕駛者一律註銷機動車駕駛證,三年內不得申報領取機動車駕駛執照,並且因爲吸毒行爲,還會進行處罰甚至拘留。因爲吸毒會導致人神志不清,如果在這個階段還要駕駛機動車,就像酒駕一樣,會有很大的安全隱患,因此屬於違法行爲,會受到處罰。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持有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六項
機動車駕駛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輛管理所應當註銷其機動車駕駛證:
(六)被查獲有吸食、注射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行爲,正在執行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措施,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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