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過失放火罪立案標準

放火罪屬於故意犯罪,所以不存在過失放火罪的說法。過失引起火災構成失火罪。

有過失放火罪立案標準

根據2008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一條過失引起火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 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 造成十戶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燬的;

(四) 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四公頃以上的;

(五) 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本條和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國家林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

以上是關於失火罪的立案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