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的目的

刑罰的目的:
一、報應目的;報應是指對某一事物的報答或者反應。在刑法理論中,作爲刑罰目的,報應是指刑罰作爲對犯罪的一種回報、補償的性質以及對此的追求。報應是一種十分古老的觀念,作爲一種理論形態,它經歷了從神意報應到道義報應,再到法律報應這樣一個演進過程。儘管在各種報應刑論之間存在理論上的差異,但貫徹始終是報應的基本精神,即根據已然之罪確定刑罰及其懲罰程度,追求罪刑之間的對等性。因此,報應理論被稱爲是一種回溯性的懲罰理論。
1、道義報應道義報應是指根據犯罪人的主觀惡性程度實行報應。根據道義報應的觀點,對犯罪人發動刑罰,應以其道德過爲基礎,使刑罰與道德充分保持一致。道義報應的本質是將刑罰奠基於主觀惡性,予以否定的倫理評價。道義報應揭示了刑罰的倫理意義,因而是刑罰的題中應有之義。
2、法律報應法律報應是指根據犯罪的客觀危害程度實行報應。根據法律報應的觀點,對犯罪人發動刑罰,應以其客觀上對社會造成的危害爲基礎。法律報應將刑法與道德加以區分,認爲犯罪的本質並不是一種惡,尤其不能把罪過視爲犯罪的本質,滿足於對犯罪的否定的道德評價,而是強調犯罪是在客觀上對法秩序的破壞,刑罰是對犯罪的否定。
3、道義報應與法律報應道義報應以道德罪過作爲報應的根據,而法律報應以法律規定的客觀危害作爲報應的基礎,兩者存在明顯的差別。但道義報應與法律報應都是對已然的犯罪的一種報應,對已然的犯罪人予以否定的倫理的與法律的評價,使刑罰兼具倫理上之必要性與邏輯上之必要性,從而體現社會倫理與法律的尊嚴,因而道義報應與法律報應具有內在同一性。
二、預防目的:刑罰的目的具體表現爲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因爲刑罰是作爲犯罪的對立物而存在的,因此,創制、適用和執行刑罰的目的,只能是爲了預防犯罪。由於預防的對象不同,故把刑罰的目的區分爲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
(一)特殊預防所請特殊預防,是指防止犯罪人重新犯罪。特殊預防的對象只能是犯罪人,即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爲,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人。
(二)一般預防所謂一般預防,是指防止尚未犯罪的人走上犯罪道路。
(三)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關係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是刑罰目的的基本內容,是預防犯罪的兩種手段,二者之間是一種既對立又統一的辯證關係。特殊預防與一般預防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

刑罰的目的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二十九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提請批准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僞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於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提請批准逮捕。
公安機關在根據第一款的規定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時,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具有社會危險性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