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煙處罰標準

銷售假煙根據具體數額確定承擔的法律責任。當行爲人故意製造、銷售僞劣產品,銷售金額不滿5萬元的製售僞劣產品的行爲一般屬違法行爲,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規定,銷售非法生產的菸草專賣品的,由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銷售總額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並將非法銷售的菸草專賣品公開銷燬。
如果販賣假煙數額在5萬元以上,就構成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刑法》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假煙處罰標準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菸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生產、銷售僞劣捲菸、雪茄煙等菸草專賣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定罪處罰。未經卷煙、雪茄煙等菸草專賣品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捲菸、雪茄煙等菸草專賣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定罪處罰。銷售明知是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捲菸、雪茄煙等菸草專賣品,銷售金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