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強制執行不下來怎麼處理

如果有證據證明被執行人轉移財產的,執行法院可以對其處以法拘留、罰款,並強制追回被轉移的財產用以執行。
如果被執行人確實沒有可執行的財產,法院可以下達中止執行的裁定,執行申請人無論什麼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了可執行的財產即可以申請恢復執行,永遠不會過期。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妨害司法行爲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僞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僞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第二百五十六條執行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爲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爲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爲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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