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有價證券的數額如何計算

盜竊有價證券的數額計算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盜竊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的,按照下列方法認定盜竊數額:
(一)盜竊不記名、不掛失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的,應當按票面數額和盜竊時應得的孳息、獎金或者獎品等可得收益一併計算盜竊數額;
(二)盜竊記名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已經兌現的,按照兌現部分的財物價值計算盜竊數額;沒有兌現,但失主無法透過掛失、補領、補辦手續等方式避免損失的,按照給失主造成的實際損失計算盜竊數額。

盜竊有價證券的數額如何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