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報復陷害罪主要從四個方面進行認定:1、客體是公民的民主權利和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2、客觀方面表現爲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或批評人、舉報人實行打擊報復陷害的行爲;3、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4、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並且具有報復陷害他人的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