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損壞軍用通信罪如何認定

過失損壞軍用通信罪的認定是:
1.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爲本罪的主體;
2.侵犯的客體是國防建設秩序;
3.主觀方面表現爲過失,即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爲可能會造成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或軍事通信的嚴重後果,但由於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這種嚴重後果,以致造成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或軍事通信造被破壞並導致產生嚴重後果;
4.客觀方面表現爲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或軍事通信,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爲。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條 【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過失犯前款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過失損壞軍用通信罪如何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