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判的拘役監外執行回居住地必須本人到司法機關報到。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託當地人民法院執行。受託法院在執行財產刑後,應當及時將執行的財產上繳國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新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四百四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