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多久之內做出決定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

檢察院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多久之內做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