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交通設施罪的認定如下:1、破壞交通設施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2、破壞交通設施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使用各種方法破壞軌道、橋樑、隧道等,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等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的行爲;3、破壞交通設施罪主體的爲一般主體;4、破壞交通設施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