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佔罪是公訴還是自訴

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將代爲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非法據爲已有,數額較大並且拒不交出的行爲。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佔爲己有。
刑法明確規定:本條(侵佔)罪,告訴的才處理。因此,應屬於自訴案件。如果財物被他人侵佔,公安機關受理審查後確定案件性質。符合立案條件的會進行立案處理。
《刑法》規定,將代爲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侵佔罪】將代爲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侵佔罪是公訴還是自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