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幾年後不算前科

緩刑算前科,屬於有犯罪記錄。被法院判處緩刑,是對構成犯罪的刑事處罰,屬於被追究刑事責任。只是因爲符合法定條件,而緩期執行。前科指的是曾經受到過刑事處罰,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宣告緩刑,宣告緩刑並不意味着免除刑事處罰,只是緩刑期滿後原判刑法不再執行,所以判緩也算前科。

緩刑幾年後不算前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