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共同犯罪行爲如何定性

1.必須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兩個未達到法定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共同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爲,則不構成共同犯罪。數人共同實施犯罪,但如果其中只有一人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也不能構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人主觀上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這裏有兩層意思:
一是共同犯罪人不僅認識到自己在故意的參加實施共同犯罪,而且還認識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和他一起參加實施犯罪。
二是共同犯罪人對犯罪結果的發生,都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態度。
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爲彼此聯繫,相互默契,結合成爲一個統一的犯罪行爲,共同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
3.共同犯罪人在客觀上必須有共同的犯罪行爲。各共同犯罪人在實施共同犯罪時,儘管所處的地位、具體的分工、參加的程度、甚至參與的時間等可能有所不同,但其行爲都是爲了達到同一犯罪目的,指向相同的目標,從而緊密相聯,有機配合,各自的犯罪行爲都是整個犯罪活動的組成部分。在發生危害結果的情況下,共同犯罪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爲都與發生的犯罪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4.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客體。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爲必須指向同一犯罪客體,這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爲的必然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爲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爲,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尋釁滋事共同犯罪行爲如何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