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假判刑屬於什麼

屬於生產、銷售假藥罪,對生產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製假販假行爲;根據其違法情節、性質、事實和社會危害後果等情況;作出了輕微、較輕、一般、較重、嚴重5個等級的處罰規定。對貨值金額20萬元以上、違法行爲持續18個月以上;被質監執法部門一年內兩次處罰後又違法;且產品全部或大部分已經出廠、銷售、經營性使用而拒不追回等情況;實施嚴重處罰。對法律法規規定“逾期不改正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爲;執法部門必須先責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才能給予違法行爲人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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