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否行爲犯?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否行爲犯?
律師解析: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全都是行爲犯。
1、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概括性罪名,並不全是行爲犯,還包含有危險犯、實害犯、結果犯等等。
2、比如,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破壞交通工具罪等就是實害犯,也是危險犯。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一十六條
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