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才能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構成體現爲以下方面: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的罪名,這類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客觀表現爲實施了各種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它同侵犯人身權利的殺人罪、傷害罪以及侵犯財產的貪污罪、盜竊罪等有顯著的不同,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數人傷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危險,其傷亡、損失的範圍和程度往往是難以預料的。
1、客體要件:
該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及公共生產、生活安全。
2、客觀要件:
該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實施了各種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既可以表現爲有作爲也可以表現爲不作爲。
3、主體要件:
該罪主體多數爲一般主體,少數爲特殊主體構成。
4、主觀要件:
該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部分危害公共安全罪名: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怎樣才能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