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罪名之間是否存在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分爲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團兩種。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爲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爲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在此之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加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共同犯罪人除主犯、從犯、脅從犯之外,還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犯。
共同犯罪可以構成不同罪名,而不同罪名之間存在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共同實施犯罪行爲,而非構成共同罪名,同一犯罪行爲可能會因行爲人之間自身狀況不同而導致構成不同罪名。比如年齡、精神狀況等。
由此可見,共同犯罪就是共同實施的犯罪行爲,不構成共同罪名。但如果同一犯罪行爲,可能會因行爲人之間自身狀況不同而導致構成不同罪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爲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爲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不同罪名之間是否存在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