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認定:(一)犯罪集團的人數較多(三人以上),重要成員固定或基本固定。(二)經常糾集一起進行一種或數種嚴重的刑事犯罪活動。(三)有預謀地實施犯罪活動。(四)不論作案次數多少,對社會造成的危害或其具有的危險性都很嚴重。(五)有明顯的首要分子。有的首要分子是在糾集過程中形成的,有的首要分子在糾集開始時就是組織者和領導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