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犯罪如何認定

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認定:
(一)犯罪集團的人數較多(三人以上),重要成員固定或基本固定。
(二)經常糾集一起進行一種或數種嚴重的刑事犯罪活動。
(三)有預謀地實施犯罪活動。
(四)不論作案次數多少,對社會造成的危害或其具有的危險性都很嚴重。
(五)有明顯的首要分子。有的首要分子是在糾集過程中形成的,有的首要分子在糾集開始時就是組織者和領導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七條

集團犯罪如何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