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監管秩序罪的既遂標準: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依法被關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壞監管秩序行爲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毆打監管人員的;(二)組織其他被監管人破壞監管秩序的;(三)聚衆鬧事,擾亂正常監管秩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