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嚴重還是批捕嚴重

批捕是更加嚴重一些的,因爲已經有了證據。批捕與逮捕是兩個概念,區別在於:批捕,是由人民檢察院根據嫌疑人已查清的犯罪事實,認爲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而做出的批准逮捕決定;逮捕,則是由公安機關依據人民檢察院做出的批捕決定,對嫌疑人實施收監等待公訴的具體行爲。批捕是決定,逮捕是執行。批捕決定向公安機關發出,執行逮捕針對嫌疑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逮捕嚴重還是批捕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