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犯是如何認定的應該承擔哪些責任

我國刑法中,主犯主要有三種,分別爲:
1、在聚衆犯罪中起組織作用的罪犯;
2、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作用的罪犯;
3、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罪犯。主犯的刑事責任主要分爲兩種,一種是對組織犯罪集團的主犯,應按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另一種是其他的主犯,應按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 【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爲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爲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主犯是如何認定的應該承擔哪些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