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立案證據需要提供:1、物證、書證;2、被害人陳述;3、證人證言;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5、視聽資料;6、勘驗、檢查筆錄;7、鑑定結論。《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鑑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